第二十七条

有效

住宅小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履行物业管理职责: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立,经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两次组织后仍未能成立的;

(三)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未完成换届选举,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两次组织或者指导后仍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