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到期未进行换届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逾期仍不组织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原业主委员会不再履行职责。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