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地方立法制度保障和其他规定第五十三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立法建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地方性法规组织立法前、立法中和立法后评估。负责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的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立法建议组织立法前评估。鼓励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进行评估。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