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地方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山东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一般不重复规定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立足本市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注重立法质量、体现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