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八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暂不交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