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一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公布,征求意见,并将意见整理印发会议。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