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规定本市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