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矿权人因采矿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土地损毁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责令限期修复;逾期不修复或者修复不符合要求,经催告不履行或者修复不符合要求且在合理期限内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修复,所需费用由采矿权人承担,处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采矿许可证。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