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对不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范围的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在十日内移送有权审查的机关,并向审查要求、审查建议提起人告知移送情况。移送审查建议时,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研究处理的意见建议。

对有关机关通过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移送的规范性文件,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审查处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