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黄河防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阻碍、威胁防汛指挥机构以及从事黄河防汛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