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洪水偎堤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黄河防汛预案,组织防汛队伍巡堤查险、抢护险情。巡查人员发现险情应当立即报告;对重大险情应当边抢护边报告,制止险情扩大,为后续抢险创造条件。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