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黄河防汛物资由国家储备物资、机关和社会团体储备物资以及群众备料组成。

国家储备物资由黄河河务部门按照储备定额和防汛需要常年储备。

机关和社会团体储备物资由各级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储备,所需数量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黄河防汛预案确定。

群众备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黄河防汛预案组织储备。

机关和社会团体储备物资、群众备料应当落实储备地点、数量和运输措施。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