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砂石储量情况、禁采期、禁采区、采砂场地布局、采砂方式、采砂控制总量和深度以及与堤防的安全距离等内容。

河道采砂规划涉及航道、海事的,应当事先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

河道采砂规划在审批前应当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