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