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七条有效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结合老年人口比例和分布情况,编制与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相关的专项规划。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落实到详细规划。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房屋、场地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3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