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五条有效老年人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护理和精神慰藉等义务。倡导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3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