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兼具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养结合机构。

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医养结合机构与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通过毗邻建设、签约合作、建设联合体等方式,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医疗、康复、养老和护理一体化服务。

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家庭养老床位和设立日间照料中心。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