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十三条有效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养老机构运营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照护、日间照料、短期托养等专业化服务。鼓励物业、家政、物流服务企业等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3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