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公共服务场所和已建成住宅小区的公共出入口、坡道、电梯、楼梯、公厕等公共设施的无障碍改造。鼓励和引导老年人家庭对其住宅以及日常生活设施进行适老化改造。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捐赠方便老年人出行、上下楼梯、医疗护理等的康复辅助器具,支持开展老年人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