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二十四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办理交接手续。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未产生的,移交给居(村)民委员会代管。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指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