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市废弃食用菌菌包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废弃食用菌菌包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鼓励和引导有关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废弃食用菌菌包,加强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林业草原、水务、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废弃食用菌菌包污染环境防治和综合利用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