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确定省本级辅警用人额度,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结合社会治安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提出本行政区域辅警用人额度,经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同意,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核定辅警薪酬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辅警经费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辅警优抚工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