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九条有效辅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双方协商一致的;(二)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三)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四)严重违反辅警管理规章制度的;(五)严重失职给公安机关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