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应当安排充足的时间,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常务委员会审议重要的法规案,经法制委员会提出、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隔次审议。

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