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法规草案起草任务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法规草案送审稿、说明和参考资料分别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法制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对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法制工作机构,可以要求起草单位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