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应当采取条旨和条文说明相结合的方式。

条旨应当集中概括本条主要内容。

条文说明应当对重点、难点条款的依据和理由进行说明、注释。

采取修正、修订方式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应当提交修改前后对照文本。

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