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地方性法规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之日起七日内,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在《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巴彦淖尔日报》以及巴彦淖尔人大网上以规范汉字、蒙古文两种文字公布。

在《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