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或者修改,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