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二节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第十四条有效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落实上位法规定和国家政策要求,符合实际需要。起草部门应当进行调查研究,采取座谈、论证、听证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部门、组织和社会公众等各方面的意见。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