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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有效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2日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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