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在提请审议前,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由市长签署。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2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