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第四十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在拟审议通过一个月前,书面征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意见。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2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