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外的其他地方性法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