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一条有效专门委员会之间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2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