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九条有效拟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地方性法规案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并审查其是否符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要求,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审查意见的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2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