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六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需要,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2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