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八条有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