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四十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印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和法制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