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列入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项目,按照下列规定组织起草:
(一)属于规范行政管理事项的,一般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
(二)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三)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必要时,可以成立起草领导小组。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