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一节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十一条有效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按照立法项目的内容,分别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