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二十六条有效住宅小区公共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包括:(一)利用配建用房、电梯轿厢、车位、车库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所得收益;(二)共用部位被依法征收的补偿费;(三)共有资金产生的孳息;(四)其他合法收入。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