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二十四条有效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