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