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开下列信息:
(一)物业服务人的营业执照、服务咨询投诉电话,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联系方式;
(二)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项目、标准和方式;
(三)电梯、消防、二次供水、监控安防等专业设施设备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维修保养记录和应急处置措施等;
(四)公共能耗总量、明细及分摊费用情况;
(五)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车位、共用车库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
(六)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应当常年公示并及时更新;第四项至第六项应当每年至少公示一次,公示期不得少于三十天。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答复。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