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零点三元且总额不少于二万元、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标准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备案前,将筹备经费存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银行账户。

筹备经费应当专款专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十日内,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支出明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