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网络,加强维权援助与裁决、执法、司法、仲裁、调解等工作的衔接。

建立社会共治维权援助工作机制,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社会组织等力量参与维权援助。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