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知识产权金融创新工作机制,建立政府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运作的知识产权投资融资体系。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证券、保险等金融产品和服务。

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市场化方式参与知识产权运用转化。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