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实施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人行通道,以及建筑公共出入口、公共走道、地面、楼梯、电梯候梯厅及轿厢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和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和其他公共场所,应当建设无障碍设施,配有轮椅坡道、座椅、扶手等,方便老年人生活和活动。
无障碍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无障碍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责任,保障无障碍设施功能正常和使用安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