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依法采取划拨、租赁、出让等方式,优先保障供应。在农村兴办的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依法获批后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支持利用存量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养老服务设施被依法征收、征用需要安置的,应当就近、优先安排不低于同等面积、适合运营的养老服务设施。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用途和容积率,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