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社会服务第三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文体活动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鼓励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定制服务。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