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社会保障第二十四条有效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对一百周岁以上老年人予以特殊照顾。具体办法和发放标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